(一) 保障对象
1.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离休手续, 并取得离
休荣誉证书的人员。
2.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发 〔1983〕 3号
文件规定, 退休后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100%退休金的老工人。
(二) 支付标准及费用报销
1.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用支付标准: 享受地、 师级以上待遇 的(含地、 师级)离休人员最高按80元/日支付; 享受县、 团级待 遇及其他离休人员(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)最高按60元 /日支付。 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, 按实际床位费支付。 异
地安置的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。
2. 目录范围外医疗费用报销: 离休人员在《西安市基本医疗 保险药品目录》、 《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》和《西 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》规定范围外发生的 合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,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,实报实销; 其他离休人员(包括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, 符合原劳动人事劳人险发 〔1983〕 3号文件规定, 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
100%退休费的退休工人), 按85%的比例予以报销。